?????? 夫妻处分重大共同财产时,应当取得另一方同意,在配偶一方不同意、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离婚目的将共有房产转让给近亲属,将不能构成善意第三人,即使支付了对价,也可能无法取得争议房产的权利。而且擅自转让房产的一方还可能会面临少分不分财产的法律风险。 房产往往是离婚诉讼中双方争议最大,也是价值最大的财产。一些人为了达到独占房屋或多分财产的目的,在离婚诉讼期间或诉讼之前将房产过户给自己的亲属,这样做的后果常常是得不偿失。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房产无疑属于家庭生活中价值较大的的财产,对房产的处分自然也属于家庭重大财产处理决定,此时就要求夫妻双方对房产的处分达成一致。如果未达成一致,就要看接受过户的第三方是善意还是恶意,如果是善意并支付对价而取得房屋所有权,那么交易就是有效的,如果非善意的取得房产则可能导致与房屋相关的买卖或赠与行为无效。 如受让房屋所有权的第三方是转让方的亲属(此处仅指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则该转让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无效。理由为,一般亲属对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是比较熟悉的,其如果明知夫妻一方可能不同意转让房屋而仍然在双方离婚期间受让房屋所有权,主观上不具有善意;再者,这种转让行为通常是无偿的或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因此,为了离婚将房屋转让给近亲属的行为,其转让行为应当被认定无效。同时还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转移财产,而承担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风险。 ? 关键字:北京离婚律师 离婚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 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