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的是共同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对夫妻双方共有的全部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也是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基石。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无法划分各自的份额,无法确定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因此,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解释中第 条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该司法解释实施前,如果不起诉解除婚姻关系,仅要求分割财产,是不可能实现的,于法无据。而此条规定出台是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了例外性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夫妻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为弱势一方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可以视情况,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如持有或实际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为了赌博、吸毒而单独处分共同财产,或是一方有病需要医治,而控制财产的一方不配合等情况出现时,一方又因种种复杂的因素不想离婚,或者在起诉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如果绝对不允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眼睁睁看着对方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严重侵害己方的利益,而无可奈何,其结果有悖法律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 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夫妻存续期间侵害共同财产分割有了相应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应当提供一种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自己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 ? 本文由——www.liulawyer.cn——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关键字:北京离婚律师 离婚律师 婚姻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 |